深物业A: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11-05-1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1—16 号
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以编号为 2009—98 号“关于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本公司在 2009 年、2010 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重要事
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案号为(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77 号,系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深
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临实业)、深圳富临大
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富临酒店)借款纠纷案。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书》,要求追加本公司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并变更诉
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6月11
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1年5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09)深
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富临实业应偿还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金
人民币1.15亿元及利息(计至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8,987,592.7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
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2、被告富临酒店对被告富临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富临酒店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富临实业追偿;
3、驳回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本判决,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信息为案件一审阶段的判决结果,截至本公告
日,上述诉讼案件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对于案
件的终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视案件诉讼各方是否提起上诉披
露相关信息,本公司预计该诉讼案件对期后财务状况亦不会构
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密切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
初字第 7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