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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2012-02-1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范维平先生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之事项,经调查核实本人认为:

    ①按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选

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办法》,经过严格的选举、考察等程序后,

范维平先生由公司总经理推荐,经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核

实与审查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聘任程序上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范维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之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符合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