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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2012-03-30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
[2008]27 号公告的有关精神,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本公司《2011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
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
了合理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具有合
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1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
制,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
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名:



董志光               李晓帆                查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