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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2012-08-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和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
(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更
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制订本回报规划时,综合考虑
了公司实际情况、长远战略、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
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
   三、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
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12-2014年,
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对外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收购资产时,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对同一交易事项的金额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重大现金支出指偿还借款、重大诉讼、项目开发投入和其他公司需
要及时支付大笔现金的情况。
    3、公司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
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四、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2/3以上同意,并分别经
公司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规划制定和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调整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