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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独立董事对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分红独立意见2013-03-2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2 年度不进行分红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七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现金分红金额(含
       分红年度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税)
                                          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的比率(%)

2012 年                          0.00     375,422,129.64                  0%

2011 年                          0.00     261,108,340.62                  0%

2010 年                          0.00     176,701,254.63                  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为 375,422,129.64 元、公司本年度合并可供分配
利 润 为 778,604,846.00 元 ; 母 公 司 2012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375,378,858.88 元,加上 2012 年初的未分配利润-50,242,146.85 元后,
母公司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325,136,712.03 元。
    2013年,国家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严控,根据公司2013年度经营计
划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预计作为公司2013年主要资金来源的售楼
回笼资金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满足公司多
个在建项目开发资金的需求和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2 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同时,公司因房地产开发规模增速较快,为保证公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不进行现金分红将有利于保证公司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
东的长远利益。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
示同意。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帆               查振祥                 董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