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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3-08-09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
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
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半年度重大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本公司以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
大厦 B 区 2-07、39 层及 42 层物业作抵押为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贸汽
车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 2,000 万元
短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2,000 万元。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深圳市
国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100 张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作质押,向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 2,600 万元长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
为 2,015 万元,其中 975 万元将于一年内到期。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其拥
有的 33 张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和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93 张出
租汽车营运牌照质押,并由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取得 4,000 万元短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
额为 4,000 万元。
    (4)本公司以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
大厦 8 套房作抵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分行取得 1,124 万元长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1,124 万
元。
    (5)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深物业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取得 5,000 万元长
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5,000 万元。
    二、公司能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的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有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实时
跟踪。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利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均处于受控状态,公司
担保总额 14,139 万元人民币,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新              查振祥                 董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