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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4-04-0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4-09 号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更正如下前期会计差错事项。
     1、核销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预提土地增值费
56,303,627.40元事项
     1993年,本公司与深圳市海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永公司)签订了《“嘉宾大
厦 ”发展权益有偿转让合同书》(嘉宾大厦现更名为:金利华商业广
场),2001年之前公司根据上述转让合同确认收入后,同时预提了土
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
土 地 市 场 化 管 理 进 一 步 搞 活 和 规 范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决 定 》( 深 府
[2001]94号文)第15条“免征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增值费”、深圳
市规划国土局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
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决定的通知》(深规土[2001]314号文)
第14条“《决定》第十五条关于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增值费,已交
的不退,未交或欠交的免交”、第16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
告期内公司将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预提的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
元 作 为 前 期 差 错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 调 增 2001 年 末 资 本 公 积
56,303,627.40元,调减2001年末预提费用(后列报至其他应付款)
56,303,627.40元。
     2、补提应收基永公司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坏账准备事
项
     2005年9月,广东省高院向深圳市国土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解封
裁定,因附注(七)1(1)所述案件公司查封基永公司约1万平方米
房产被正式解封,且2006年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02)粤高法执字
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基永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也未
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等两种情形,裁定中止执行2001年7月广东省高
院出具(1999)粤高法民初3号《民事判定书》中要求基永公司偿还
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款项,因此报告期内公司补充计提了应
收基永公司转让金利华商业广场发展权益款项坏账准备
56,000,000.00元并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增2005年度管理
费用56,000,000.00元,调减2005年末应收账款56,000,000.00元,补
提后已对应收基永公司转让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追溯重述后,对本期比较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                      2012年12月31日

     项目           重述前            重述额             重述后

应收账款           76,584,008.68     -56,000,000.00      20,584,008.68

其他应付款        195,045,649.98     -56,303,627.40     138,742,022.58

资本公积           63,783,019.03      56,303,627.40     120,086,646.43

未分配利润        746,091,174.80     -56,000,000.00     690,091,174.80
所有者权益合
               1,503,715,002.59    303,627.40     1,504,018,629.99
计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合   1,502,852,915.53    303,627.40     1,503,156,542.93

计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为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本期比较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调增期初资本公积 56,303,627.40 元、

所有者权益 303,627.40 元;调减期初其他应付款 56,303,627.40 元、

应收账款和未分配利润各 56,000,000.00 元。 上述调整不影响本期

损益。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董事会同意

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
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希望公司进一步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
施、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决

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希望公司加强内部

控制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会计事务所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

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会计处理在

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