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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2015-04-0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本公司共聘请了五位独立董事,其中两名董事换届后由另外两名董事接

任,各独董就任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4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六次正式会议。独董在每次会议上均行使

了表决权。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缺席(次)
                次数           (次)     (次)

 李建新          6                6          0            0

 查振祥          5                5          0            0

 董志光          5                5          0            0

 刘宁华          1                1          0            0

 张琦            1                1          0            0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中

均有任职。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战略发展与                   薪酬与考核
    姓名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                     委员会

   李建新                                                 2

   查振祥                      1                          1

   董志光                                                 1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14年3月20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会议室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三位独立董事现场听取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

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并审议了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召开独立董事专题会议,由公司管理层向各位

独立董事汇报重大经营情况。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事先审核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续聘会计师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估报告》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

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

得到了合理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具有

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1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持

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

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3、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有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实时跟踪。公司担保决

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均处于受控状态,公司担保总额 23,689 万元人民币,

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

    4、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公允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希望公司进一步强化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实施、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5、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后,我们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独立董事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公司审议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

    五、其他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做

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主

动向公司了解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帮助董事会科学决策,督促公司规

范化运作。

    3、听取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通过听取汇报,了解了公司在行业调

控期间的经营情况,建议公司加强前瞻性研究,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六、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14 年,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新            刘宁华               张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