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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0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5—13 号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下午 3: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 通知情况: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玉刚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
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数 380,475,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84%。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80,388,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1.99% ;B 股
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5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0.04% 。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6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118%;B 股股东(代理人)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1、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
    6、以赞成股份 380452747 股(其中 A 股 3804292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通过了《关
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的预案》。
    7、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关
于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9、以赞成股份 380456847 股(其中 A 股 38043397 股, B 股
2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兰、陈宇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