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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06-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5-14 号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9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10股派2.09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

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1.98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09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

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3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5月4日的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7891)折合

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3、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4、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

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

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8 日,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6 月 8 日,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9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5 年 6 月 8 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15 年 6 月 11 日(T+3 日)(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东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深圳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6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2、B 股股东

    现金红利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帐户。

    若股东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办理了深物业 B 转托管,其所得的现
金红利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 1020

    3、传真:0755-8221 0610

    4、咨询联系人:黄逢春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