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5-08-15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
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半年度重大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东莞市国贸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借款 44,000 万元,已累计放
款 16,924.34 万元,该借款由本公司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
际贸易中心大厦 A 区 101-104、A 区二层、A 区五层、B 区 1-02、
B 区 1-03 共 8 套房产抵押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
款期末余额为 16,924.34 万元。
2、本公司以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
心大厦 B 区 2-07、39 层及 42 层物业抵押为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
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
1,000 万元短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1,000 万元。
3、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国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其拥有
的7张出租车运营牌照和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93张出租
车运营牌照质押,并由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
证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取得4,000.00万元短期借款,该借款期末
余额为2,000.00万元。
4、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52
张出租车运营牌照和深圳市国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28张出租
汽车营运牌照作质押,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向上海银行深圳
分行取得5,000万元短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
5、本公司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与星海大道交汇处
的 面 积 为 19,894.11 平 方 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深 房 地 字 第
4000503246号)抵押并由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作保证,向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长期借款45,000.00万元,该
借款期末余额为7,467.30万元。
二、公司能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有专人对担保事项进
行实时跟踪。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截至 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
32,391.64万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为22,924.34万元、子
公司对子公司或为母公司担保为9,467.3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没
有为合并报表外的任何公司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子公司经
营正常,且贷款处于正常状态,其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