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7-19 号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 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下午 3: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玉刚董事长 6、 通知情况: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 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4 人、代表股份数 380,544,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85%。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80,390,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1.99% ;B 股 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29%;B 股股东(代理人)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 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1、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2、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3、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4、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5、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关于计提及减少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6、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7、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8、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9、以赞成股份 380,521,697 股(其中 A 股 380,521,6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22,5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1%,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84%;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兰、伍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