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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1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7-26 号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

案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

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

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1.62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1.80元,股权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B股非

居民企业投资者以及持有限售股份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1.62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1.6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对于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需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6元(实际应

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18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24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832)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3、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4、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

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

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7 年 5 月 25 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17 年 6 月 1 日(最后交易日 2017 年 5 月 25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东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深圳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2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5 月 16 日至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本公司自行承担。

      2、B 股股东

      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6 月 1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帐户。

      若股东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办理了深物业 B 转托管,其所得的现

金红利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 1020

      3、传真:0755-8221 0610

      4、咨询联系人:丁名华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