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1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7-26 号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
案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
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 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
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1.62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1.80元,股权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B股非
居民企业投资者以及持有限售股份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1.62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1.6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
补缴税款;对于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需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6元(实际应
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18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24日的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832)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3、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4、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
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
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7 年 5 月 25 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17 年 6 月 1 日(最后交易日 2017 年 5 月 25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东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深圳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2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5 月 16 日至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本公司自行承担。
2、B 股股东
现金红利于 2017 年 6 月 1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帐户。
若股东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办理了深物业 B 转托管,其所得的现
金红利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他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42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 1020
3、传真:0755-8221 0610
4、咨询联系人:丁名华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