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7-32 号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
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6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下午 3: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玉刚董事长
6、 通知情况:本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大 公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
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数 380,400,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827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80,386,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1.9920% ;B
股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30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0.0078%(其中 1 名股东同时拥有 A、B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015%;B 股股东(代理人)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1、以赞成股份 380,400,097 股(其中 A 股 380,394,797 股, B
股 5,300 股),反对股份 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
公司下属两家出租汽车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伍勖、杜兴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