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05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地平线(深)法意字第 096 号
致: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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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大公报》、《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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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上述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等文件。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
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
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周一)
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告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大
会议室召开,刘声向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3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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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其中 B 股为在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07684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27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161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96%。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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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
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
议案内容一致,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书面记名方式,及网络
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事项《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 亿元授信融资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80768449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897%;反对 3927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03%;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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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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