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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9-49 号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
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
00;

       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互 联网投 票系统 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3: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王航军
    6、通知情况: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 《证券 时报 》、《 大公 报》以 及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
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数 380,824,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9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80,817,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2.0790% ;B
股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0.0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005%;B 股股东(代理人)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
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1、以赞成股份 380,430,597 股(其中 A 股 380,430,5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393,552 股(其中 A 股 389,552 股, 股 4,0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通过了
《 关于制订<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5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1%;反
对 39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2、以赞成股份 380,430,597 股(其中 A 股 380,430,597 股,
B 股 0 股),反对股份 393,552 股(其中 A 股 389,552 股, 股 4,000
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通过了
《 关于制订<深物业集团观澜街道蚌岭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员工跟
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5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1%;反
对 39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兰、伍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