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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09-2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并对风险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对涉及公司经营风险领域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
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
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的基础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无权取代董
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审查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政策;
    (七)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及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由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审计委
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资料;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七)相关的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
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九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
人数不足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实行举手表
决方式;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会议形成的提议或建议应同时明确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可要求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咨询机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
以对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