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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09-2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心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由董事会
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
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
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发展与
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承担战
略发展与投资评审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战略发展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建议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战略发展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书;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计划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等基本资料,涉及对外合作的,则需提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料;
    (三)投资评审小组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作为投资评审小组的执
行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
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
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
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形成的提议或建议应同时明确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可要求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咨询机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事项
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
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