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大公报》、《证券时报》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 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会议通知”)等文件。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 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周三) 下午二点开始在公告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 议室召开,刘声向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其中 B 股为在 2021 年 4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股份数 364,935,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233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63,200,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8.7394%;B 股股 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735,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3284%;B 股股东(代理人)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483,262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2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748,252 股,占 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总股份的 3.98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35,01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291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 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 议案内容一致,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书面记名方式,及网络 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 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事项合计表 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大会表决结果及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内容如下: 1、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2、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3、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2020 年度报告》。 4、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5、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 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7、以 赞 成 股 份 364,898,9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898,9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36,8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以 赞 成 股 份 364,898,9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898,9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36,8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以 赞 成 股 份 364,935,7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935,7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股 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关于发行商业物 业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的议案》。 10、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赞成股份 25,483,262 股(其中 A 股 25,483,262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赞成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以 赞 成 股 份 364,898,989 股 ( 其 中 A 股 364,898,989 股,B 股 0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36,800 股, 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经办律师: 徐燕松 王迎华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