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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2021年9月修订)2021-09-1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1 年 9 月 1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所
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
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将本规定第三条所称之信息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格式编制的公告文稿以及相关附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   及时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持续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对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持续履行披露责
任,直至该事项最终完结。

    第七条 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保证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确保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得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区别对待投
资者。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
作日)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须自触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发生报送的临
时报告未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
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于公司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定期报告
的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各所属企业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包括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当公司发生涉及必须或可
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时,负责该重大事件的总部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或参股子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将该重大事件
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向董事会
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八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澄清公告。


                    第五章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标准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开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一)、(二)、(三)项标准的。


                           第三节    重大仲裁诉讼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未达到第四十九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九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下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
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
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下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总部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子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应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总部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司我方派出负
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
作。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
董事会审议。
    (二) 报告期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审计工作,并组织总部相关部门
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长签批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
    (四)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应尽快
组织拟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
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三)监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
织拟定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席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四)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声明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发,董事会秘书
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五)凡属法定、强制性应披露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得知信息后,应尽
快组织拟定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将公告文稿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
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四节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
部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是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并在第一时间(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具
体情况,附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

    第七十二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致使本公司受到
证券监管部门批评处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
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
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
披露的当年资料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年度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档案的查询、借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信息披露档
案长期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执行情况接受监事会的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