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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比对表2021-09-1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1-33 号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比对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21 年 9 月 10 日,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
         定》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比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院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表决权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或者监事
                    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或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或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或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
                    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具体实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细则依照公司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相关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     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九条         通过之日起实施。2018 年 6 月 15 日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2020 年 10 月 12 日股东大
                    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标题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
                  制度。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
 4      第三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            第三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
                  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
                  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部
                  询)、服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     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
                  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报       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
                  备等日常工作。                               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
                                                           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6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等。
             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位及个人;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办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母;                                          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
                                                           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8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         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对违法
                    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
                    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
 9        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10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五条         第五条 及时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切实            第五条 及时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切
                    履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义务。         实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     新增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
                                                          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3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
               时间(公告披露前一日下午 3:30 之前)将公   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审核批准后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须自触   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
               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报送的临时报告未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须自触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
                                                          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发生报送的临时报告未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
                                                          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4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露。
5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6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披露。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7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亏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损或业绩大幅变动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预告。
                 上升或下降 50%及其以上),应当在本期定
                 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在前一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相差 50%以上),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的修正。
8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9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件包括: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大变化;                                     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额坏账准备;
                 任;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失;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重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责;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险;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况发生较大变化;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发生大幅变动;
                 责令关闭;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效;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计师事务所;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变更;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被抵押、质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响的额外收益;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新增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1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12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免于披露。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
13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第四十五条标准或          第五十条 未达到第四十九条标准或者
                  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露。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4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
                  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5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    括:
                  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总部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
                                                              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