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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ST物业: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09-06-2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ST 物业 *ST 物业B 编号:2009—39 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 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

    

    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 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 年度中期报告中第五:重要事项3、 “报告期内的

    

    有关诉讼事项” 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1999——2007 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4 月9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15 的临时公告

    

    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6 月4 日,本公司以编号为2009-33 的临时公告

    

    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9 年6 月25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查封财产通知书》((2009)深中法执字第364—377、

    

    379—397 号)(下称《通知书》),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

    

    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2

    

    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

    

    并追加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以下财产:

    

    1、国贸商业大厦29 套房产;

    

    2、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2 套房产;

    

    3、日豪名园4 套房产;

    

    4、和平路船步街7 层住宅楼38 栋102 号房产;

    

    5、南湖路嘉宾花园裙楼A-3 的50%所有权;

    

    6、国贸广场二期7 套房产;

    

    7、和平新居商铺首层、E1,和平新居小商品市场C1、

    

    E2、F1、F2、LL、SS 及和平新居54 栋101、3 层—7 层共10

    

    套房产;

    

    8、和平酒店1—7 层房产;

    

    《通知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债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司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33 份判决书,与已被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

    

    法民终字第298 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本公司正在继续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积极寻求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本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3

    

    公司部分物业被查封,可能对公司的租赁及融资业务造

    

    成一定影响。

    

    因本公司正在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案件

    

    执行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情况和执行情况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

    

    本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及2008 年度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

    

    对本案做了适当的会计处理,但若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仍

    

    可能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财产的查封,以及对公司

    

    主要账号的冻结,可能会对本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造

    

    成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财产通知书》

    

    ((2009)深中法执字第364—377、379—397 号)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