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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 ST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2009-07-28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

    

    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

    

    题和不良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2

    

    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

    

    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

    

    会计师事务:

    

    1、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

    

    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

    

    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3

    

    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执业资

    

    质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

    

    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

    

    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

    

    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

    

    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4

    

    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

    

    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5

    

    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