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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 ST中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09年10月)2009-10-30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
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包
括《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fo.com.cn 等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等活动;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
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
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的要求,将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隐瞒、延期告知或告知不全的,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等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配合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董事
会对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责任方式包括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辞退、诉讼等,对公司外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条
规定的追究责任方式为诉讼,所有信息知情人违反本条规定,董事会
均应依法上报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的相
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