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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2010-04-26  

						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管理局:

    我所接受委托,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自行车公司)

    200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深鹏所股审字[2010]

    号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既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现将无法表示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中华自行车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金融债务实施了询证

    审计程序,但截止审计报告日,已回函部分显示中华自行车公司少计利息差异折合人民币合

    计211,053,921.33元,另有已回函借款本金折合人民币76,170,169.82元未确认利息、未回函的

    借款本金折合人民币80,890,643.04元。对于该等差异与未回函事项,中华自行车公司由于相

    关债务重组无实质性进展等原因,未能与债权单位核实并进行调整,而是在财务报表附注十

    解释系与部分债权人在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重组中华自行车公司贷款利息所依据的

    银监办通(2004)6号文件时双方存在理解差异引起。鉴于我们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确认该等解释是否恰当或是该等差异否应进行差错调整,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

    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中华自行车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逾期多年的应交税费

    实施了检查、询证等审计程序,询证账面欠付税金及关税保证金与罚款余额合计

    118,913,018.88元。截止审计报告日,均未收到上述三个部门的回函。鉴于中华自行车公司

    所欠税款逾期多年,金额是否相符、是否需计算滞纳金或处罚金,由于未能收到回函,无法

    确定,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在审计或有事项时,由于中华自行车公司涉及的担保诉讼事项均年数较长,我们试

    图从中华自行车公司的开户银行获取更新后的贷款卡信息资料来核对相关担保信息等或有

    事项是否与披露相符,但多次打印出来的详细资料均难以核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解释认为系

    因贷款卡未年检及系统升级未更新相关信息等原因造成;因此我们还对中华自行车公司因对

    外担保、逾期欠债等原因引起的诉讼事项执行了到相关涉诉法院进行现场核实的替代审计程序,但相关法院均只是进行了一些口头说明或提供了部分声明只能用作参考的资料,另外我

    们又难以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在附注十披露的或有

    事项及诉讼事项是否完整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在我们评估中华自行车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我们关注到: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中华自行车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69,696,420.47元,负债总额为

    2,030,710,940.14元,净资产为-1,861,014,519.6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账面列示积欠多年无

    法偿还的金融债务本息余额1,431,683,300.19元、应付货款余额148,958,352.95元、应交税费

    及罚款122,949,009.88元、因对外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损失179,088,442.92元,其他积欠债务

    约148,031,834.20元,负债为资产的11.97倍,偿债能力严重恶化。基于上述严重问题,中华

    自行车公司虽然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十披露了采取的改善措施,尤其是2010年1月公司最大股

    东及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破产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

    求公司进行重整申请。但截止审计报告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之中。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证其能否有效改善中

    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09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上述事项我们未发现属于中华自行车公司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规定。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