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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0-05-10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 中华A、*ST 中华B 公告编号:2010—030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次(临

    时)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十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十人。董事经认真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第七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冰女士为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李冰女士情况简介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审核,审核无异

    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关于变更第七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孔那女士为第七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同期(孔那女士情况简介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关于召开第十九次(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0 年5

    月31 日上午9:30 召开公司第十九次(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5 月11 日2

    附:

    1、李冰女士情况简介

    李冰女士,1975 年11 月出生,法学学士、律师。1998 年7 月—2002 年1 月,

    在贵州大学法学院任教;2002 年1 月—2006 年1 月,任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 年1 月至今,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李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孔那女士情况简介

    孔那女士,1976 年11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5 年11 月-2002 年3 月,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业务部经理;2002 年3 月-2004 年12 月,辽宁瑞福德

    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12 月-2005 年9 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备组、机动车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9 月-2010 年4

    月,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2010 年4 月至今,盈控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

    孔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二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七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

    更第七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提名李冰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第

    十九次(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3

    二、同意提名孔那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第十九

    次(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邵良志、张鑫淼、魏传义、崔军

    2010 年5 月10 日

    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李 冰女士为深圳中

    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

    提名人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4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或者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

    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

    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

    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

    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

    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

    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

    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

    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5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

    分。

    提名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0日

    5、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 冰,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

    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

    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

    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

    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

    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

    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6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

    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

    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包括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本人未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

    六年以上。

    李 冰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7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冰(签署)

    日 期: 2010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