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中华A: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11年1月)2011-01-13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2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财务、会计或其他经济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八年以上财务管理经验,熟悉ERP系统操作软件。 (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新法,熟悉国家财务政策制度,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3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风险控制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4

    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5

    (四)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6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