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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2012-04-25  

						             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


                                                                 深鹏所股专字[2012]039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管理局:

    我所接受委托,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自行车公司)2011 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深鹏所股审字[2012]0131 号审计报告。由于以下所述的事项的重要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既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现

将无法表示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中华自行车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逾期多年的金融债务实施了询

证等审计程序,但截止审计报告日,已回函部分显示中华自行车公司少计利息差异折合人民币合计

181,975,338.48元,另有未回函的借款本金折合人民币 226,142,959.88元。对于该等差异与未回函事

项,中华自行车公司由于相关债务重组无实质性进展等原因,未能与债权单位核实并进行调整,而

是在财务报表附注十.2解释系与部分债权人在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重组中华自行车公司贷款

利息所依据的银监办通(2004)6号文件时双方存在理解差异引起。鉴于我们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确认该等解释是否恰当或是该等差异是否应进行差错调整,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

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中华自行车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逾期多年的应交税费实施了检

查、询证等审计程序,询证账面欠付税金及关税保证金与罚款余额合计119,102,157.65元。截止审计

报告日,均未收到上述三个部门的回函。鉴于中华自行车公司所欠税款逾期多年,金额是否相符、

是否需计算滞纳金或处罚金,由于未能收到回函,无法确定,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行车公

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在审计或有事项时,由于中华自行车公司涉及的担保诉讼事项均年数较长,我们试图从中华

自行车公司的开户银行获取更新后的贷款卡信息资料来核对相关担保信息等或有事项是否与披露相

符,但多次打印出来的详细资料均难以核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解释认为系因贷款卡未年检及系统升

级未更新相关信息等原因造成;因此我们还对中华自行车公司因对外担保、逾期欠债等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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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事项执行了解到相关涉诉法院进行现场核实的替代审计程序,但相关法院均只是进行了一些口

头说明或提供了部分声明只能用作参考的资料,另外我们又难以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导致我

们无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在附注七披露的或有事项及诉讼事项是否完整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中华

自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在我们评估中华自行车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我们关注到:

    虽然中华自行车公司已在 2011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3 披露了采取的改善措施,尤其是

2010 年 1 月公司最大股东及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向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中华自行车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裁

定不予受理申请。2011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深圳市东泰兴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深圳中

院依法申请本公司破产重整。因未能按时提交齐备的立案材料等原因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告知该申请事项被视为撤回申请,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其能否有

效改善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11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经 审 计 , 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公 司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135,746,630.93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818,586,298.41元,净资产为-1,682,839,667.48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11年度净利润为39,720,901.46

元,主要是本年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原第二大债权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账面原先预提债务和预计负债作为无需支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及法院拍

卖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赛格苑C座三栋第一层25-27轴与A-H轴之间的房地产(商铺)形成的处置

收入所带来的收益。

    上述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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