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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2012-10-14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 中华 A、*ST 中华 B          公告编号:2012—030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下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
作出的(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被申请进行重整的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1、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晟能源”)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 8 号新亚洲太古商城 501C
     申请时间:2012 年 5 月 11 日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受理重整裁定时间:20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深圳中院认为,本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其注册地在深圳,深圳中院对本公司重整案件具备管辖权。申请人国晟能源的债
权已经双方对账确认,国晟能源对本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可以依法申请本公司重
整。被申请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偿还申请人国晟能源的
到期债权,且已经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
重整原因,本公司亦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受理本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中华自行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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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深圳中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时尚未指定管理人,
一旦法院完成该项工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法院未指
定管理人之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为本公司董事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信息披露
责任人为管理人。
     公司联系人:孙龙龙、崔红霞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油松工业区中华工业园
     联系电话:(0755)28181666;传真:(0755)28181009


     三、公司股票停牌和复牌事项
     由于本公司的破产重整已被法院受理,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本公司股票已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因此本次无须再做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6 条、第 13.2.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停牌一天,自 2012 年 10 月 16 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公司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复牌。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上市规则》
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
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本公司
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
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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