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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27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C0023 号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

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周四)下午 3:00 在深圳市宝安区

龙华人民中路龙泉酒店三楼万福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桂友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周五)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进行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贵公司

股份数 109,202,65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19.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关于改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09,202,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为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饶晓敏                          张清伟




                                        殷长龙




                                          20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