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对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2013-04-26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总机:0086-10-88219191

                                        传真:0086-10-88210558

                                        Website:www.chcncpa.com




        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
                                                                 国浩报字[2013]827A000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管理局:

    我所接受委托,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自
行车公司)201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国浩审字[2013]827A0048 号审计
报告。由于以下所述的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
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既涉及事项
的处理》的规定,现将无法表示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中华自行车公司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重整,税务、海关、金融、担保、
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止审计报告日,债权申报总额折
合人民币 3,453,252,904.97 元,管理人依法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债权总额为
1,875,616,630.22 元,上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账面存在差异,且尚未通过法院
裁定。鉴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对相关债务已不适用函证程序,中华自行车公
司所欠债务均已逾期多年,金额是否相符、是否需计算利息或滞纳金、处罚金,
无法确定,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在我们评估中华自行车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我们关注到:
    2012 年 5 月 11 日,经中华自行车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
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华自行车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进行重整。截止至审计报告日,中华自行车公司仍处于重整期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重整计划作出裁定,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证实上述重整能否有效改善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我们无


                                    1
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12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经 审 计 , 截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 华 自 行 车 公司 的资 产 总 额 为
162,649,076.30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872,039,760.06 元 , 净 资 产 为
-1,709,390,683.76 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债务、税款、以
及因对外担保、逾期欠债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债务。


    上述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