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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董事会对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3-04-26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中华自行车公司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重整,税务、海关、金融、担
保、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止审计报告日,债权申报
总额折合人民币 3,453,252,904.97 元,管理人依法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债
权总额为 1,875,616,630.22 元,上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帐面存在差异,且尚
未通过法院裁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财务报
表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华自行车公司的
资产总额为 162,649,076.30 元,负债总额为 1,872,039,760.06 元,净资产为
-1,709,390,683.76 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债务、税款、
以及因对外担保、逾期欠债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债务,经中华自行车公司第一大
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对中华自行车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进行重整。截止至审计报告日,
中华自行车公司仍处于重整期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重整计划作出裁
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上述重整能
否有效改善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
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12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董事会专项说明:
    2012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
行重整的申请。 2012 年 10 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
字第 3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
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管理人。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决定书,
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公司进入破产
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
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201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目前,重整的各项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公
司将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危机,在完成债务重整的基础上,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
注入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