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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2年年度报告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013-04-26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2012年年度报告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

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2012年度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浩审字

[2013]827A0007号《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之专项说明》及相关资料,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及违规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或违规担保的情

况。公司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均属历史遗留事项,由于大部分被担保方已无力偿还,公司对大部分担保进行了预计

负债处理,预计负债金额为166,212,952.92元。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2012年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中国证

监会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及时修订并完善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

对检查和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全部进行了整改。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能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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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
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认为:
    2012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
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2 年
10 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决定书,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201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目前,重整的各项相关工作正
在推进中,公司将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危机,在完成债务重整的基础上,引入有实力的
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四、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不转增。会前我们对公司《201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由于 2012 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数,暂
不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状
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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