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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重整计划2013-11-07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一三年十月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目         录

释义 .............................................................................................................................................. 2
序言 .............................................................................................................................................. 5
一、背景情况说明 ...................................................................................................................... 1
    (一)基本情况介绍 ........................................................................................................... 1
    (二)重整概况 ................................................................................................................... 2
    (三)资产情况 ................................................................................................................... 4
    (四)负债情况 ................................................................................................................... 4
    (五)偿债能力分析 ...........................................................................................................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6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 6
    (一)债权分类方案 ........................................................................................................... 6
    (二)债权调整方案 ........................................................................................................... 7
四、债权受偿方案 ...................................................................................................................... 7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 7
    (二)偿债资产来源 ........................................................................................................... 8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 8
    (一)对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 ................................................................................... 9
    (二)引入重组方并注入优质资产 ................................................................................. 10
    (三)大股东提供现金保留相关资产并偿债 ................................................................. 10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 11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 11
    (二)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11
    (三)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 11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11
    (一)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 ................................................................................... 11
    (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12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 12
    (一) 重整计划的生效 ................................................................................................... 12
    (二) 重整计划的效力 ................................................................................................... 12
九、其他说明事项 .................................................................................................................... 13
    (一) 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 13
    (二) 关于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数额 ....................................................................... 13
    (三) 资产处置价格及股份价格对清偿率的影响 ....................................................... 14
    (四) 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 14
    (五) 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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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除非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深圳中院或法院                        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深中华或公司                          指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阿米尼公司                            指 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由法院指定的深中华管理人

国晟能源                              指 公司第一大股东暨债权人深圳市国晟
                                          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卓润公司                              指 卓润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指 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深
                                          中华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                          指 截止 2013 年 5 月 31 日在深圳结算公司
                                          登记的深中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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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产                              指 深中华持有的龙华工业园土地使用权
                                         和地上建筑、中华花园裙楼等主要资产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确定债权                              指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管理人编制的债权
                                         表中所记载的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
                                         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
                                         结论,或者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提
                                         出异议或诉讼结果尚未确定的债权,以
                                         及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
                                         字(2013)第 3-025 号《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咨
                                         字(2013)第 Z-058 号《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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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
                                         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在深中华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
                                         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
                                         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一条第(六)项、
                                         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
                                         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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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受欧美反倾销诉讼影响,深中华自上世纪 90 年代末陷入财务困境,主
营业务连年萎缩,仅靠自行车 OEM 业务勉强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大量债
务无法按期清偿。目前,深中华已经连续多年净资产为负,严重资不抵债,
面临退市风险。
     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国晟能源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向深圳中院
申请对本公司重整,并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由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其
后,2012 年 10 月 25 日,深圳中院裁定深中华重整,同时指定成立管理人。
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
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对财产和营业事务规范管理,
但因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无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之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裁定
批准公司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长三个月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依法提
交法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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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计划

     自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25日裁定公司重整以来,在深圳中院的指导
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公司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管理人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深中华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兼顾债权人、公司职工、股东和
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一、背景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介绍

    深中华成立于 1984 年 8 月,1991 年 11 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
复(1991)888 号”文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批准,深中华分别发行 A 股、B 股股票,批准文号分别为:“深
人银复字[1991]第 119 号”和“深人银复字[1992]第 022 号”,深中华发行
的股票于 1992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分别为 000017、
200017。
    根据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2 月 1 日表决通过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
方案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本增加 71,914,944 股,由 479,433,003 股
增加至 551,347,947 股。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复牌。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深中华股权结构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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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997.52             1.8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4,137.28           98.19%

      1、A股                                                29,301.24           53.14%

      2、B股                                                24,836.04           45.05%

      三、股份总数                                          55,134.79            100%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深中华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国晟能源                         65,098,412     11.81%

        2                       卓润科技                         44,104,246      8.00%

        3                             曾颖                        6,894,257      1.25%

        4             深圳市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972,500      1.08%

        5                   景超投资有限公司                      5,001,944      0.91%

        6                        李高峰                           2,293,241      0.42%

        7                        王浩羽                           2,221,933      0.40%

        8                  TANG JING YUAN                         2,213,175      0.40%

        9      GUOTAI JUNAN SECURITIES(HONGKONG)                2,208,017      0.40%
                             LIMITED
       10                        刘修煌                           2,061,707      0.37%


    说明:国晟能源的持股数额中包括 997.52 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重整概况

    深中华曾是全中国最大的自行车制造商及出口商,产品的 80%用于出
口,鼎盛时期深中华的产品远销北美、欧洲等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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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商品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加,世界各国对中国的贸易保护逐渐
加剧,深中华所在的自行车行业也先后遭遇了多次反倾销诉讼。作为当时国
内自行车行业的领头企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精神,深中华肩负起保护民
族工业、应对各国反倾销诉讼的重任,最终取得了反倾销诉讼的胜利。但深
中华在应对反倾销诉讼过程也付出了巨大代价,进而导致经营步履维艰,深
陷财务困境。
     由于深中华陷入困境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因此,深中华的自救工作多
年来一直得到国务院、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和深圳
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002 年 8 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多家金融机构请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与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请求批准减免深中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上报
国务院。国务院的批示为:支持深中华重组,停计利息,按资产评估价值偿
还债权。根据前述批示,中国银监会分别于 2003 年 11 月和 2004 年 9 月召
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会议,讨论深中华债务重组方案,主要债权人表示按照
国务院批示精神支持深中华重组。
     为了彻底解决深中华的债务问题并恢复深中华的持续经营能力,2012
年 5 月 11 日,国晟能源作为债权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深中华重整。并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获得受理。
     2012 年 10 月 24 日,深圳中院裁定对深中华进行重整,同时深圳中院指
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
人。进入重整程序后,经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并获批准在重整期间由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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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情况

        根据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
众联评报字(2013)第 3-025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2 年 10 月 12 日(重整
受理日),深中华资产总额账面值 116,994,761.08 元,评估值 709,277,895.87
元,评估增值 592,283,134.79 元,增值率 506.25%。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 100%
 1      流动资产                              6,212.68       3,560.12     -2,652.56                 -42.70
 2      非流动资产                            5,486.80      67,367.67     61,880.87             1,127.81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87           1.04            -0.83              -44.39
 4               投资性房地产                 1,827.85      22,072.90     20,245.05             1,107.59
 5               固定资产                     1,262.64       3,187.81      1,925.17                 152.47
 6               无形资产                     2,394.44      42,105.92     39,711.48             1,658.49
 7               其中:土地使用权             2,394.44      35,258.71     32,864.27             1,372.52
 8                 资产合计                  11,699.48      70,927.79     59,228.31                 506.25



        (四)负债情况

        根据管理人确认的数据,深中华进入重整后已经发生及预计发生的破产
费用合计 18,660,000 元,共益债务合计 34,009,462.40 元及 40 万股深中华 A
股股份;职工债权总额为 49,305,420 元;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债权审核
结果的通知》,依法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债权人有 48 家,债权总额为
1,663,681,044.97 元,其中:税款债权人 3 家,债权金额 92,075,600.05 元;
普通债权人 47 家,债权金额 1,561,430,024.92 元;3 家优先债权人同时也是
普通债权人。
        此外,预计债权金额共计 553,353,764.30 元,其中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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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并已提起诉讼的债权金额 450,260,127.71 元;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
报债权金额 103,093,636.59 元。对于该部分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
偿率预留相应财产。

     (五)偿债能力分析

     为了确保偿债能力分析的合理性,由管理人聘请评估公司独立出具深国
众联评咨字(2013)第 Z-058 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具体情况为:深中
华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 52,669,462.40 元及 40 万股深中华 A 股股份,税
款债权、职工债权等优先债权合计 141,381,020.05 元,可用于对普通债权人
进 行 清 偿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515,227,413.42 元 , 按 照 普 通 债 权 金 额
2,114,783,789.22 元计算 ,在假设 清算条 件下对普 通债权 人的偿债 率为
24.36%。相关测算如下表所示:
                                       模拟清偿计算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一        评估总资产                                                    70,927.79
   二        重整费用                                                       1,866.00
    1        重整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                                    263.00
    2        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                                 1,113.00
    3        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及其它重整费用                     490.00
   三        共益债务                                       3,400.95 及 40 万股股份
    1        重整财务、法律顾问费及配合奖励费用             1,627.00 及 40 万股股份
    2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净支出                                       1,773.95
   四        税款债权                                                       9,207.56
   五        职工债权                                                      4,930.54
   六        可偿付普通债权的财产                                          51,522.74
   七        需偿付普通债权                                               156,143.00
   八        预计债权                                                      55,335.37
   九        普通债权清偿率                                                  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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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设立出资人
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止 2013 年 5 月 31 日在深圳结算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及股份总数 55,134.79 万股。
     为了体现各利益方分担债务重组损失的原则,深中华全体股东无偿让渡
8%的股份,其中第一大股东国晟能源和第二大股东卓润公司无偿让渡的股
份增加 2 个百分点至 10%,用于清偿债务。
     上述让渡的股份暂按照 2012 年 11 月 12 日深中华停牌价计算(A 股 4.19
元/股,B 股港币 1.56 元/股),可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 6.31%。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一)债权分类方案

     深中华职工债权金额为 49,305,420 元,由于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提
交表决之前已经获 100%清偿或者已由大股东国晟能源 100%垫付或者属于
不参加表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国晟能源垫付的费用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将
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故不再设职工债权
组。
     1. 税款债权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
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税款债权为深中华拖欠的税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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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据此确
定税款债权组的债权金额为 92,075,600.05 元。
     2. 普通债权组:
     深中华普通债权组的债权金额合计 1,561,430,024.92 元。该数额包括公
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71,689,885.45 元。

     (二)债权调整方案

     1. 职工债权调整方案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按确认的该类债权数额清偿,偿债率为 100%。
     2. 税款债权调整方案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按确认的该类债权数额清偿,偿债率为 100%。
     3. 普通债权调整方案
     深中华重整案,普通债权受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处置现有资产
受偿,另一部分是通过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受偿。假设资产均按照评估价值处
置,资产处置受偿率为 24.36%;股票按照停牌价折算,让渡股份受偿率
6.31%,普通债权受偿率合计为 30.67%。
     按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履行完清偿义务后,对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
深中华依法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在重整计划经深圳中院批准后,深中华对各类债权具体的清偿期限和清
偿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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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中大股东国晟能源垫付的部分,以及尚未获清偿的相关社会保
险费用在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 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在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中以资产变现清偿部分在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
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将于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分配给普通债权
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以分得深中华 A 股 1.23 股、B 股 0.94 股。债权人
不接收股票或者依据相关规定不能接收股票的,由管理人在深中华股票恢复
交易后统一处置变现,并按照处置变现的平均价格向债权人实施清偿。股票
处置变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关于处
置变现股票的单独委托。

     (二)偿债资产来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所需资金由深中华资产变现后清偿,出
资人让渡的 A 股、B 股股份则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根据深中华的实际情况,其经营方案包括三部分,一是对现有的主要资
产进行处置,二是保留经营性资产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引入重组方,
注入优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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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

     深中华资产处置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深中华的资产,除保留部
分经营性资产以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外,其它资产均由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依法予以处置,以用于向债权人清偿。但根据深
中华资产的实际情况,除部分资产需要保留以维持公司持续经营,还有部分
资产存在处置障碍,可能需要延后处置、以变通方式处置或者无法处置,具
体如下:
     1. 深中华与独树村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尚未履行,根据该协议深中
华应向独树村补偿中华花园的 2,600 平方米住宅。为履行该协议,深中华将
总资产中的中华花园一期住宅(面积 864.43 平方米,评估值 7,947,505.29 元)
暂不处理。关于该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管理人和公司与独树村正在协商,
该财产待协商确定处理方案后再相应处理。
     2. 由于深中华历史上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原因,中华花园二期已售
出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深中华需要承担补交地价款的责任。目前公司已经
申请办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正在办理中。经咨询,该些房产补
办产权证所需补缴的地价款及其他相关办证费用暂无法确定。待相关部门确
定后,将从公司资产处置款中优先支付。
     3 因深中华历史遗留问题,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部分财产因存在权
属瑕疵或法律障碍而无法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甚至无法处置的情况,
或可能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相关费用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拍卖,
不符合拍卖条件,不适宜通过拍卖处置,评估价值为零或者评估价值和预计
拍卖收入明显少于拍卖费用的财产,包括贬值较快、管理维护需要较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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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瑕疵、没有产权证书、难以流通和交易的财产等,管理人将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
其他形式处置,评估价值为零或者预计处置收入不足以支付处置费用的财
产,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报废或者核销。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
相关费用将从资产处置款中优先支付。

    (二)引入重组方并注入优质资产

    深中华在完成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恢复深中华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为吸引优质重组方,深中华可以通
过实施缩股等方式降低总股本。
    深中华引入的重组方的条件是: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 20 亿元,重大资
产重组实施当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资产重组后深中华将恢复持续经营
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并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深中华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取得审
批。

    (三)大股东提供现金保留相关资产并偿债

    为保持重组方注入资产前深中华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维护债权人利益,深
中华保留阿米尼公司 70%的股权、深中华持有的 7 项商标、日常运营所必需
的办公电子设备等资产。该等保留资产的评估价值 5,390,399.73 元,由大股
东国晟能源无偿提供等额现金用于清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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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
执行,即深中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深中华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深中华应于
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
据深圳中院的有关裁定予以执行。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包括:
    1. 深中华主要资产基本处置完成,处置所得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账
户或者由管理人提存。
    2. 出资人让渡的 A 股股份和 B 股股份已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提
存至管理人账户或者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
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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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与执行期相同。如果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延长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则管理人将同时向深圳中院提交延长监督期限的申请,
并根据深圳中院最终的批准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
中,债权人组中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即为该
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将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
的申请。
     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或出资人组会议虽未能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时,债务人亦可申请法院批准重
整计划草案。
     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对深中华及其全体出资人和全体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
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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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率从
预留的偿债资金中获清偿。
     如深中华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
求,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深中华破产。法院裁定终止重整
计划执行的,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即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
划所受领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
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接受清偿后,仍享有对其他连带保证人
或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根据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其
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二)关于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数额

     针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随
时优先支付,如果超过偿债能力分析预测的,从资产处置款项中随时支付;
如少于偿债能力分析的预测而有剩余,将用于向债权人追加分配。
     针对破产费用中涉及的管理人报酬,该数额仅是根据资产评估值的预
计金额,管理人报酬最终金额须以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为基础,
结合管理人办理深中华重整案件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成果,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中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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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指导意见,由深圳中院依法确定。
     针对共益债务(交易登记及信息披露费用、三会运作费用、审计律师
费用、维持上市资格相关事务费用),重整计划测算将其预留至 2014 年 12
月,如重组方在该期日之前对公司实施重组,因此无需支出的共益债务,
公司将向债权人追加分配。

    (三)资产处置价格及股份价格对清偿率的影响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实际变现价格可能与重整计划估算依据的资
产评估价产生差异,债权人通过资产处置收入获得的清偿率以资产处置的
实际价值为准。
     分配给债权人的股份,债权人自行处置变现,或者管理人统一处置变
现的价格与重整计划测算依据的停牌价亦可能产生差异。债权人在获得相
应股票后,通过实际处置获得资金,或者收取管理人统一处置股票获得的
资金,计算得出该债权人的实际清偿比例和清偿后果将由该债权人享有,
深中华对由此产生的清偿率差异及债权人因处置股票产生的个别收益或个
别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预计债权在依法得到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
进行清偿。对于公司账面有记载但尚未申报的债权,将由公司根据《企业
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管理人均已预留相应财产。
     预计债权如最终未获确认的,为其预留的现金将向经确认的普通债权
人按债权额同比例追加清偿。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预
计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深中华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按债权额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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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未能及时受领偿债资金和股份的,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
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深中华将提存的资金和股份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分配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如深中华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存在或取得其他财产的,由债务人在
取得财产后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五)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为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清偿,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获得深圳中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深中华提供其用于接收资金和股份的银
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资料。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适格的接收分配股票的证
据账户的,管理人将统一处置该债权人应分得的股票,将处置所得资金支
付给该债权人。因债权人怠于提供相关账户信息,或者因债权人提供账户
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未能实际获得受偿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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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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