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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13-12-31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 中华 A、*ST 中华 B    公告编号:2013—083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下达(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0号《民事裁定
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11月5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
年5月5日止,由深中华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截至2013年12月25日,深中华主要资
产处置完成,处置所得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由管理人提存。同时,出资人让
渡的A股股份和B股股份已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提存至管理人账户。2013年12月25日,
深中华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的监督报告》,同日,深中华以深中华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达到完成标准为由,提请本院
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标准:一、深中华主要资产基本处置完成,处置所得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
或者由管理人提存;二、出资人让渡的A股股份和B股股份已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提
存至管理人账户。现管理人已经完成深中华主要资产的处置工作。同时,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深中华也已根据重整计划及债权人的支付指令,向债权人支付了现金,并将深中华无
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票以及B股股票划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此外,对于未确认的预计债权及
未提供适格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债权分配款项及股票进行了预留或提存。因此,前述两
项指标均已成就,深中华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深中华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3年12月26日起,深中华公司管
理人对深中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深中华公司管理人继续保留负责处理重
整程序未尽事宜。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深中华公司申请
本院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一、确认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
审裁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3.2.7规定,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股票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