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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14-05-13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 中华 A、*ST 中华 B          公告编号:2014—015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已审财务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为 7,003,335.40 元,2013 年度营业收入 271,111,736.07 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75,223,894.8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 4,360,002.01 元。2013 年度净利润主要系公司重整资产处置收益
和债务重整收益构成所致,并不代表公司主营业务的大幅改善。公司董事会提请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由于公司 2008 年和 2009 年连续两个年度的审计结果净利润为负值,深圳证券
交易所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证券简称
由“ST 中华 A”及“ST 中华 B”变更为“* ST 中华 A”及“* ST 中华 B”,证券代
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由于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本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本公司被深圳中院裁定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进入破产重整,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股票交易停牌,因
此公司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及相关情况
    1、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深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如下:
    2012 年 10 月 25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自即日起对深中华进行重整,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2013 年 11 月 5 日,深圳中院作出深中法破字第 30-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013 年 12 月 25 日,深中华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
及管理人提交了《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
况的报告》,确认深中华主要资产基本处置完成,处置所得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
的账户或者由管理人提存。同时,出资人让渡的深中华 A 股股份和 B 股股份已转
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或者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因此,深中
华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前全部执行完毕。
    深圳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达(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事裁
定书》,深圳中院认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明确
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一、深中华主要资产基本处置完毕,处置所得资
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由管理人提存;二、出资人让渡的 A 股股份和 B 股
股份已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现管理人已经完成深中华
主要资产的处置工作。同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深中华也已根据重整计划及债
权人的支付指令,向债权人支付了现金,并将深中华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票以
及 B 股股票划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此外,对于未确认的预计债权及未提供适格资
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债权分配款项及股票进行了预留或提存。因此,前述两项指
标均已成就,深中华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深中华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起,
深中华公司管理人对深中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深中华公司管理
人继续保留负责处理重整程序未尽事宜。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
工作已经完成,深中华公司申请本院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一、确认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
 终结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综上,深中华重整计划已按要求执行完毕,管理人已依法提交了监督报告,
 深圳中院亦已裁定确认,因此,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深中华重
 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13.2.13 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因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

     2、公司 2013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符合条件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全文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经审计,公司 201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71,111,736.07 元,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75,223,894.89 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7,003,335.40 元。
     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3.2.1 条规定,公
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均不涉及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公司也不触及该条

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司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13.3.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及核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13.2.9 条、13.2.13 条的相

关规定,本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经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 4 月 2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3.2.16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

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停牌一天,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开市起恢复正常交易。公司股票

简称由“*ST 中华 A、*ST 中华 B”变更为“深中华 A、深中华 B”,股票代码仍为 000017、

20001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 10%。
     三、其它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