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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中华A: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2016-04-2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0




        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6] 48040012 号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自
行车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带强
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48040025 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既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持续经营假设问题:
    2012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
重整的申请。2012 年 10 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
第 3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
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
人。随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决定书,依
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3 年 11 月 5 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6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深中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深中华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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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中华自行车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公司在重
整计划中设置了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期望通过资产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
盈利能力。公司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是: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20亿元,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当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截止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引入重组方,
仅保留自行车业务来保持重组方注入资产前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
此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中华自行车公司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


    三、本专项说明的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的,由
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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