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关于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2017-03-0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
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
于向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现因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就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调整,通
过了《关于签署<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
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重新调整并签署增资合
同。现就该增资协议之终止协议披露如下: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一)合同主体
甲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熙明、刘倩、方炜、秦彩云、林清、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
(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明斯”)
原股东陈秀斌已经将其持有的安明斯股份转让给林清。)
(二)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各方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签订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
刘倩、方炜、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
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
2、甲乙确认,终止《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刘
倩、方炜、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斯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后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如就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后的方案有其他安
排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
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