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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中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2017-03-0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关联交易

                        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情况的
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由于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
调整。为此,公司拟与关联方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晟能源”)签订《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
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前,深圳瑞安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瑞安信息”)和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实业“)
未持有公司股份,若按照本次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瑞安信息和万
胜实业分别将持有本公司 36,756,529 股股份,分别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5.5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对关联人的定
义,瑞安信息和万胜实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瑞安信息和万胜实业非公开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
时注意回避。

    二、关于追认公司向国晟能源借款之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米尼”)
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晟能源于 2010 年向阿米尼提供 650 万元无
息借款并持续至今尚未归还。由于公司对关联交易类型的理解差异和工作人员
的疏忽,未将国晟能源于 2010 年向阿米尼提供 650 万元借款及该借款持续至今
的情况认定为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按照关联交易类别进行信息披
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体现第一大股东对
上市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和追认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注意回避。

    三、关于公司与国晟能源签署借款协议之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阿米尼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晟能源
已于 2010 年向阿米尼提供 650 万元无息借款并持续至今尚未归还。现拟与国晟
签订借款合同,延展该笔借款截至期限。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体现
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和追认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注意回避。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崔军     陈叔军     李冰
                                               2017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