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ST中华: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2009-04-24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修改如下:
一、修改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相关内容:
原为:“第三条(二)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现修改为:“第三条(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规定的独立性”。
二、修改第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相关内容:
原为:“(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修改第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的相关内容:
1、原为:“(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
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现修改为:“(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圳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2
2、原为:“(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四、修改第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内容:
原为:“(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现修改为:“(六)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
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事项发表意
见。”
五、增加以下内容并顺应为第九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