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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中华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2月)2023-02-18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监事应当对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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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
由参会的委员签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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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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