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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冠A: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09年10月)2009-10-13  

						股票简称:*ST中冠A、*ST中冠B 股票代码:000018、200018 编号:2009-0544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名,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中,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不受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在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

    作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审查拟聘或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包括专业能力、执业质

    量和诚信等方面情况调查和审议;

    (三)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执业

    质量进行事后评价;

    (四)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2

    股东大会批准。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

    法执业而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二)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

    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收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

    务收费比较;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建

    议名单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3

    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及预计的审计服务费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

    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建议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包括选聘对象和审计服务费)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

    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总结评价,评价意见报年度董事会,

    并在当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4

    程序。但预计的审计服务费用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改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

    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记录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

    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信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5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

    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

    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执行再融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