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冠A: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2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0 年4 月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
潮网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九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9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加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2 日上午9:30 在深圳深南中
路华联大厦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0 年4 月30 日下午深3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90225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34 %。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59145015 股,占公司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59.31%,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31080585 股,占公司B 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44.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2010 年4 月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4
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 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
币11,667,821 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377,347 元及所得税费用-45,510
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12,090,678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年
末未分配利润合计-102,767,941 元。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其中年度报告摘要
已刊登于2010 年4 月9 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5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5、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
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6
(本页为签署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陈 东)
事务所负责人:
(执行合伙人:余俊福)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