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中冠A、*ST中冠B 股票代码:000018、200018 编号:2010-0562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5 月12 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 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胡永峰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90,225,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4 %。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59,145,015 股,占公司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9.31%。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31,080,585 股,占公司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44.7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1)表决情况: 同意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 权股数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9,145,015 股,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1,0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 权股数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9,145,015 股,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1,0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 权股数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9,145,015 股,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1,0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3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1,667,821元,扣 除少数股东损益-377,347元及所得税费用-45,510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12,090,678元,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合计-102,767,941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 权股数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9,145,015 股,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1,0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5、聘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0,225,6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 权股数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9,145,015 股,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1,0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10 年4 月9 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律师4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五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