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中冠A、ST中冠B 股票代码:000018、200018 编号:2012-0613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2-0609)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 决的方式和方法。 2、召开时间:2012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3、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6 楼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胡永峰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88,78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49%。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58,205,51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8.37%。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 44.05%。 1 4、公司 6 名董事和 2 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晟典律 师事务所陈东律师、余俊福律师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2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 2011 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 -17,466,414 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61,919 元及所得税费用-42,902 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 -17,361,593 元,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合计-116,026,610 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关于注销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印染厂”的议 案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印染厂(以下简称“中冠印染厂”)是深圳中冠 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全资附属加工厂。由于历史原因,原 “中冠公司”注册地不在龙岗区葵涌镇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因此在该地址注册了“中 冠印染厂”,后“中冠公司”注册地迁移到该址,造成了“中冠公司”与“中冠印染厂”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同,且“中冠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了“中冠印染厂”经营范围,故 终止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印染厂经营并予以注销。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 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6、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聘任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及聘任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55万元/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另外,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请见 2012 年 4 月 24 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律师、余俊福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