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中冠A、中冠B 公告编号:2015-07017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7日及2015年11月19日在《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 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5-07010)、《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13),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 1 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尔龙 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11月17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90,273,4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1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81,761,5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11,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2.0219%。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2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90,000,305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4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81,488,376 股,占 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22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8,511,929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1%。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73,13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1,332,585 股,占 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反对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比 反对 弃权 同意(股) 比例 例 (股) 例(%) (股) (股) (%) (%) 与会 190,273,437 190,273,4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3 其中: 190,000,305 190,000,3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 股股东 B 股股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持股 5% 8,791,547 8,791,54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以下股东 其中: 8,518,415 8,518,41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A 股股东 B 股股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股) (股) 例(%) (股) 例(%) (股) 例(%) 与会 190,273,437 190,273,43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其中: 190,000,305 190,000,005 99.9999 0 0.0000 300 0.0001 A 股股东 B 股股东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 5%以 8,791,547 8,791,247 99.9966 0 0.0000 0 0.0034 下股东 其中: 8,518,415 99.9965 0 0.0000 300 0.0035 8,518,115 4 A 股股东 B 股股东 273,132 273,1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昱婷律师、薛常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