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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仲裁通知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18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仲裁通知书》及《执行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全资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豫 01 民初 3703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
状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火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美信达”)、深圳国际仲裁员送达的案号为华南国仲深发[2018]8668 号的《仲裁
通知书》(具状人:李少雄)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
京 03 执 859 号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豫 01 民初 3703 号
    1、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增为
    注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长椿路 30 号 2 号楼 1-11 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二: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5 年,河南火一与神州国际签署《项
目材料预付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南火一向神州国际出借 3000 万元的款项用于
购置材料等,陈略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借
                                     1
款及利息。因神州国际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遂被河南火一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 3000 万元、利息 17,174,310.94
元、汇款手续费 3150 元,共计 47,177,460.94 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连
带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国美信达案
    1、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 3 号神州长城大厦
    被告二:湛江市赤坎雅盛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 128 号民大广场 B 幢(民大中心)1108 房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8 年 4 月 26 日,国美信达与神州国
际、被告二签署了《保理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限及受限额度内,被告二可将其
对神州国际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美信达,向国美信达申请保理融资,待保理融资
到期后,由神州国际向国美信达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同时,国美信达有权要求被
告二回购应收账款。同日,被告二根据《保理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
书》项下,将其对神州国际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美信达,向原告申请 3000 万保
理融资款,期限为自国美信达向被告二支付保理融资款项之日起 180 天。2018
年 5 月 11 日,国美信达向被告二支付款项。2018 年 10 月 23 日,保理融资期
限届满,因神州国际未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及利息,被告二未履行回购义务,遂被
国美信达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国际就《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书》项下应收账款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支付应收账款的违约金、逾期
支付利息的违约金共计 41,637,032.03 元;2、判令被告二对神州国际上述还款
未履行部分在本金 30,000,000.00 元、利息 1,512,500.00 元以及逾期回购的罚
息 63,025.00 元的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

                                     2
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
    (三)华南国仲深发[2018]8668 号
    1、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李少雄
    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申请人:陈略
    被申请人:何飞燕
    被申请人: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 19 幢-1 层-109-334 号
    被申请人:唐先勇
    被申请人:神州长城集团有限公司(Sino Great Wall Group Co.,Limited,公
司编号 2097332),负责人:梁荣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28 号祥丰大厦 17 楼 B 室
    3、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2018 年 5 月 8 日,申请人与神州长城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神州长城借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8 月 7 日,每月 8 日支付当月利息。同日,陈略、何飞燕、中国
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唐先勇及神州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遂被申请人申请仲
裁。
    申请人请求: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及利息 315 万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15 万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
保全担保费 49969.92 元、差旅费定实现债权的费用; 4、支付律师费 2254198.8
元;5、被申请人一承担全部仲裁费;6、第二、三、四、无、六被申请人对第
一被申请人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关于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京 03 执 859 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3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当事人:
    申请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
    被执行人: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3、案件起因
    2017 年 7 月 18 日,公司与百瑞信托签订了《借款合同》,百瑞信托通过
设立《百瑞恒益 45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公司提供贷款 3 亿元,公司控股
股东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将为神州长城的还款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两份合同均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百瑞信托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向公司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贷款到期后,公司曾就贷款延
期一事与百瑞信托进行沟通,但最后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
遂被百瑞信托申请强制执行。
    4、本次法院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就公司与百瑞信托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
字第 54265 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54266 号,(2018)京方圆执字第
0256 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百瑞信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 59 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
令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3 亿元及利息人民币
262.5 万元;
    2)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 日(含)起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不
含)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 3 亿元对应的罚息人民币 187.5 万元;
    3)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 日(含)起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不
含)人民币 262.5 万元利息对应的复利人民币 162.2974 万元;
    4)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神州长城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
息之日止,以神州长城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 11.25%

                                    4
           的标准计算的罚息;
                5) 向百瑞信托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神州长城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
           息之日止,以神州长城未偿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 11.25%
           的标准计算的复利;
                6) 向百瑞信托支付公证费人民币 87 万元;
                7) 向百瑞信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37.2786 万元并支付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可将相
           关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相关方进行信用惩戒。
                (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神州长城
           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京 03 执 859 号。执行项目为:
                1、依照股权评估所需材料清单提供材料,逾期不提供,法院将采取强制措
           施;
                2、冻结神州长城在两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办理过户、
           质押、分红等法律手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均处于一审审理及仲裁审理阶段,执行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
序号               原告             案号                     诉讼请求
                                                                                         (万元)
                                             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租杂费 1593635.57 元;
                                (2018)浙   3、判令被告返还钢板网等原物,否则作价
       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
 1                              0104 民初    8085676.16 元赔偿;                         979.05
       公司
                                5925 号      4、支付违约金 112213.1 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2018)冀
                                             1、给付工资款 3044097.23 元;
 2     王开祥                  0304 民初                                                 304.41
                                             2、承担本案诉讼费。
                               2600 号

                                                  5
                               (2018)京仲 1、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 2515717.43 元;
3   湖南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51.57
                               案字第 2236 号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合计                                                                               1,535.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
           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豫 01 民初 3703 号的《民事起诉状》;
               2、国美信达《民事起诉状》;
               3、华南国仲深发[2018]8668 号的《仲裁通知书》;
               4、(2018)京 03 执 859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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