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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32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11 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
及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
东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4514 号的
《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
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受理包商银行因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公司、神州国际及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诉讼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粤 03 民初 4514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潘慧盛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28 号现代国际大厦 1-3 楼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接到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根据原告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18 年 1 月 14 日,神州长城与包商银
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神州长城发放 2 亿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按月付息,并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2018 年 1 月 17 日,
包商银行向神州长城发放了贷款。2018 年 1 月 14 日,神州国际与包商银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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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陈略、何飞燕与包
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陈略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不
得将其持有的神州长城 6000 万股股票对外设定质押,何飞燕作为此保证合同保
证人的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包商银行送达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
款人神州长城应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办理债务清偿手续,因公司未能在要求
时间内归还上述借款,遂被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长城向包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 2 亿元;2、判令神
州长城向包商银行支付利息 4,458,750 元、复利 55,890.37 元,并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分别以剩余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7875%的标
准向包商银行支付罚息、复利,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神州国
际、陈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何飞燕在与陈略的共有财产范
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项下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
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8)粤 03 民初 4514 号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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