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神城: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ST神城、*ST神城B 公告编号:2019-08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神州国际”)收到由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 2774
号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漯河市欧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关于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京仲案字第 2774 号
1、案由: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漯河市欧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平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颖河路西段
被申请人一: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满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 1 号
被申请人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 2 号
3、仲裁起因及请求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仲裁申请书》: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二被申请人
与申请人就卡塔尔新港工程项目签订了《卡塔尔新港工程 CP 港口行政办公区建
筑物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自申请人组织劳务人员进
场施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二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款,
至今尚欠申请人剩余工程劳务款未支付,申请人曾向二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解决
剩余工程结算款问题的函件”,但未得以有效解决,遂对二被申请人提出仲裁。
仲裁请求:1)判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程款 1298 万卡塔尔里
亚尔币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129.8 万卡塔尔里亚尔币(计算方式为:1298 万卡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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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里亚尔币为本金基数,自 2018 年 5 日 20 日起算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支
付完毕本息之日止,暂计算到提请仲裁中请之日),本息共计 1427.8 万卡塔尔里
亚尔币;2)判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程款 20%的质保金 259.6 万卡
塔尔里亚尔币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25. 96 万卡塔尔里亚尔币(计算方式为:以
259.6 万卡塔尔里亚尔币为本金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0 日起算按年利率 10%
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本息之日止,暂计算到提起仲裁申请之日),本息共计 285.56
万卡塔尔里亚尔币;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10 万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
序号 诉讼仲裁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进展 (万元)
1 购销合同纠纷案 北京中兴国基商贸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暂未开庭 152.66
被告 1: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 暂未开庭 100.00
被告 3:北京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4: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
被告 1: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3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固安县海航商贸中心 暂未开庭 100.00
被告 3:北京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4: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
4 加工合同纠纷 北京格林亿森商贸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暂未开庭 106.32
合计 458.9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
影响。由于部分未结案案件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金额有
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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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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