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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冠A: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17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9 年4 月23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

    

    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 年度报告摘要及相关议案;以及贵公司于

    

    2009 年5 月7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

    

    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

    

    告》;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23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以及2009 年5 月7 日在上述报刊刊载的《深

    

    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公告》(下称“《临时提案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15 日上午9:30 在深圳市深南

    

    中路华联大厦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9 年5 月8 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933569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19%。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62776387 股,占公司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62.95%,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B 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2009 年4 月2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2009 年5 月7 日公布的《临

    

    时提案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

    

    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

    

    1、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4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2、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8 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

    

    币-26,089,064 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00,008 元及所得税费用

    

    -111,294 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25,957,333 元,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合

    

    计-115,810,517 元。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

    

    公司2009 年利润分配政策:鉴于公司2009 年的经营和投资方面

    

    的资金需要,公司在2009 年度结束后,将不分配当年利润和未分配

    

    利润。2009 年度的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4、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5

    

    预计审计费用为30 万元/年。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48 号公告要求,并依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 号),提议对公司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作相应修改,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继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珠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

    

    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7、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48 号公告和深圳证监局相关监管文件的要

    

    求,需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或专项制度。

    

    提议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在第四章“决策程序”中6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及以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一)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聘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册会计师

    

    执业资格、专业能力、诚信记录进行调查审核,并就调查审核意见形

    

    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公司不得提名或选出聘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与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陈

    

    述自己的意见。

    

    (六)董事会做出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应在作出决议

    

    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改聘的理由、拟新聘的会计师、会议决议等内容

    

    向深圳证监局报备。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

    

    应依法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深圳证监局报

    

    备相关材料。7

    

    (七)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八)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九)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

    

    见面了解辞聘的原因,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

    

    出书面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

    

    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8

    

    (本页为签署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陈 东)

    

    事务所负责人:

    

    (执行合伙人:余俊福)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